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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月15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的同时,还将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并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并提出,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
过去的十多年,高额的利润吸引了无数资本进入到钢铁行业并推动各地大力投资建设钢铁项目,钢铁产能持续快速增长。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钢铁行业供过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意见》中数据显示,2012年底,我国钢铁行业产能利用率仅为72%,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意见》表示,希望通过5年的努力,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产能规模可以基本合理,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盈利水平回归合理;长效机制初步建立。此次《意见》的出台,可以明确感受到对于产能扩张坚决说“不”。《意见》提出要“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于在建的违规项目也有相关的处置办法。
此外,《意见》还提出,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
针对于钢铁行业,《意见》表示,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并提出了,“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的要求。同时,对于高强度钢筋要求加快推动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并对其推广运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国务院表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